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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计量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现予以发布。
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
2024年11月18日
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计量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专家库(以下简称“专家库”)的管理,发挥计量专家库专家(以下简称“专家”)在提升计量工作效能、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,更好地服务我省计量工作,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专家库的建设、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专家库由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建立和管理,省计量测试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从事计量管理、检定、校准、测量(试)、科研、教学以及计量产品制造、使用等方面工作,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。
第五条 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、计量技术机构、企业、社会团体和教育、科研机构等计量管理专家、各类行业技术专家组成。
(一)计量管理专家应具有以下条件:
1.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、法规,热心服务社会及计量事业;
2.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计量工作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管理规范和计量行业最新发展状况;
3.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,能够独立、公正、客观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;
4.从事计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,具有较丰富的计量管理经验;
5.身心健康,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职责;
6.无违法违规行为。
(二)专业技术专家应具有以下条件:
专家工作领域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在10大类专业领域,具体为:几何量、热工、力学、电磁、无线电、时间频率、声学、光学、化学和电离辐射等。
1.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、法规,热心服务社会及计量事业;
2.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计量工作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相应专业计量技术规范,熟悉所属专业的最新科技、发展状况及特点;
3.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,能够独立、公正、客观地提出专家评审意见;
4.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,或具有业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;
5.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职责,愿意参与计量涉及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;
6.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;
7.无违法违规行为。
第六条 省计量测试学会定期公开征集江苏省计量专家,程序如下:
(一)征集。省计量测试学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知,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计量专家。
(二)报名。申请入库专家自愿填写信息登记表,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(退休人员除外)推荐至省计量测试学会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负责,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,严禁弄虚作假。
(三)审核。省计量测试学会将综合考虑申请人学历、履历、专业特长、在相应专业领域的影响、个人职业操守及诚信,并考虑年龄结构、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,提出拟聘专家名单。
(四)公示。省计量测试学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
(五)聘任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省计量测试学会颁发聘书。
第七条 专家每届聘期为5年。聘期届满前3个月,由省计量测试学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启动新一届专家库建立程序。聘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且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,可以续聘连任。
第八条 根据计量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,新兴产业发展对计量工作需求,经专家本人申请、所在单位推荐,省计量测试学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,动态调整程序为审核、公示及聘任。
学会也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采取邀请聘任的方式对专家库进行充实。
第九条 专家视情承担以下工作:
(一)参与省计量测试学会的工作调研,为学会工作发展规划、相关措施研究,提供专业咨询意见;
(二)参与学会科研等项目的立项评估、审查、验收及计量科技成果鉴定、学术论文的评定等工作;
(三)参与学会组织的计量技术机构、计量标准的检查考核以及计量技术规范的审定工作;
(四)参与学会的培训和计量科普宣传工作;
(五)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学会工作。
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依法对参与的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;
(二)向省计量测试学会反映计量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应邀参加计量相关会议和活动;
(四)获取符合规定的劳务报酬。
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认真履行专家职责,依法、公正、客观地提出专家意见;
(二)按时完成工作任务,自觉遵守工作纪律;
(三)在履职过程中,发现参与的工作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,应当主动申请回避;
(四)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。
第十二条 省计量测试学会对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,并建立信息化工作台账,根据专家参与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。
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省计量测试学会予以解聘,终止其专家资格:
(一)专家在聘期内向省计量测试学会申请辞聘,经省计量测试学会同意的;
(二)专家在聘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;
(三)专家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,造成不良后果的;
(四)根据信息化工作台账记录情况,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职责的;
(五)因受组织处分等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。
第十四条 省计量测试学会根据工作需要,安排专家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,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第十五条 省计量测试学会秘书处应当加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负责组织、联络专家,为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;
(二)建立和管理专家信息化工作台账;
(三)承担专家的首聘、续聘、解聘、辞聘和表彰等相关工作;
(四)承担专家库管理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常务理事会于 2024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,于12 月1日起执行。
1---关于印发《江苏省计量测试学会计量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----2024.11.18--.pdf